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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徵聘專案助理

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所需資格條件:

1.學歷: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士(含以上)畢業,成績優良者。

2.人格特質﹕個性圓融、認真盡職、積極主動,服務熱心且具有溝通協調能力,抗壓性強且配合度高者為佳。

3.工作能力﹕聽說讀寫及電腦資訊處理能力佳、熟悉公文寫作、計畫執行作業流程及經費核銷作業。

4.其他:對學校行政工作有一般常識及興趣,符合前述條件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士及原住民優先進用。

工作內容:

1. 辦理計畫相關會議、活動執行、產業參訪及企劃宣傳等。
2.
執行教育部計畫之申辦、經費核銷、管考與結案等事宜。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起聘時間:以正式進用訂約日起算,實際聘用期間視計畫經費補助情形而定。

薪資:薪資依據相關辦法聘任。

工作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鄰近捷運善導寺站) 

應檢附之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

(二)學歷證件影本

(三)個人履歷表(包含自傳、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學歷、經歷、專長等)

(四)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語文或專業證照影本及其他可供參考資料等

報名時間與方式:意者請於108年2月11日(週一)前將相關文件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或專人送達至「100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或將電子檔寄至jw7853@ntub.edu.tw,請於信封註明「應徵計畫專案助理」及白天聯絡電話。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複審,不合者或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黃先生,02-23226661

 

備註:
1.
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
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
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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