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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13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財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政府「數位國家創新經濟」之政策,及所提出「創新數位科技 打造智慧金融」之願景,協助產業創新、升級與轉型,培育跨領域人才,特依據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之規定,設置本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任務如下:
  1.  發展金融科技與商業數據分析等跨領域之整合與應用實務型研究;其範疇包含「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架構之所有研究議題。
  2.  發展商業創新模式,及持續推動商業數據分析之應用型研究。
  3.  執行政府與民間機構委託之產學研究計畫。
  4.  進行與國內外有關學術機構、企業及協會之合作與交流活動。
  5.  推動金融科技研究與數位防制洗錢相關之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與課程。
  6.  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參訪與展覽等活動。
  7.  培育跨領域人才—E化洗錢防制人才、E化法遵人才、E化稽核人才、風控人才、金融科技人才、無形資產評價人才及商業大數據分析人才等。
  8.  其它符合本校辦學理念之相關事項。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共同綜理並推動中心業務,由院長推薦本院相關領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報請校長聘兼之。
  •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得聘用專、兼任研究助理等若干人。若本中心未來組織規模擴充後,得置中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上述人員均由中心主任依相關規定報請校長進用之,以推動及辦理中心業務。
  • 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津貼及酬勞,專、兼任研究助理薪資比照科技部或教育部專案計畫助理給薪標準發給。
  • 本中心因推展業務之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本中心諮詢委員,由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
  •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比例提存管理費,其收支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未明訂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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