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財經學院 會計稅務學分學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

會計稅務學分學程設置計畫書

中華民國103101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11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12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1230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093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1012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124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1222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1115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財經學院課程委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1129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1206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 學程名稱

會計稅務學分學程

 

二、 設置宗旨

本學程主要宗旨在於提升學生具備會計及稅務之實務能力,培養各企業、會計師產業及政府機構所需之會計與稅務專業實務能力兼備之商業人才,以增加就業能力與競爭力。

 

三、 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

 

四、 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本校各系所。

 

五、 授課師資

由本院會計資訊系、財政稅務系之教師及校外業界實務專家授課。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一) 核心必修課程:22學分。
專業選修課程:至少9分。
應修學分總數:31學分。

(二) 會計稅務學分學程證書:修滿規定之31學分者,得檢具此學程之歷年成績單,向財經學院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三) 本學程課程規劃以二年修課期間為原則,其修課流程圖詳見附件1之內容。

 

七、實施方式

本學程之課程為充分運用現有資源,及提升學生專業素養,順利進入相關產業就業,將採用與原二技或四技課程合併開課方式

 

八、所需資源安排

運用本校現有資源,並由電算中心配合教務系統之修改與開發。

九、行政管理

本學程由財經學院主辨,會計資訊系、財政稅務系及教務處協助辦理相關事宜,學程證明書由財經學院核發。

 

十、招生名額

因採用與原二技或四技課程合併開課方式,故招生名額不限

 

十一、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校二技部、四技部二年級(含)以上學生與研究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修習流程須知,詳見附件2)

(二)         各系所學生申請者需填妥申請表(請至財經學院網頁下載,詳見附件3)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經原系所主任簽章同意後,送至財經學院辦公室,經審查並報教務處備查後,公佈核准名單。

(三)         學生修畢本學程學分者,取得原系所畢業資格後,由財經學院核發本學程修業證明書(核發申請表,詳見附件4)

(四)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若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須填寫「終止修習會計稅務學程申請書」,經原系所主任簽章後,送至財經學院辦公室辦理,終止其修習資格(詳附件5)

(五)         修畢原系所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合格,符合原系所畢業資格但尚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若欲以原系所資格畢業,須填寫「放棄修習會計稅務學程申請書」,申請放棄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方可畢業(詳附件5)

(六)         已修畢原系所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學年為限。但原系所已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者,則不得再申請。

(七)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瀏覽數: